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、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市物业管理协会,各物业服务企业:
为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,建立长效管理机制,夯实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资金保障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维修资金有关规定,现就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。
一、加强维修资金续筹的宣传引导
各地要做好业主在维修资金续筹等方面的宣传引导工作, 做到政策宣传进小区,及时张贴续筹公告,树立维修资金是“房屋养老金”意识,强化合理使用维修资金重要意义。
二、建立维修资金续筹多种机制
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 30时,业主应当及时续交,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首次交 存金额。
(一)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,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,
街道办事处指导小区业委会落实工作。鼓励探索采取日常筹集 和公共收益补充筹集相结合模式,逐步建立小区维修资金长效 补充机制。
(二)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,业主可选用以下续筹方式:
1.到房屋权属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一次性补充维修资金。
2.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“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”规定,经达到比例的业主表决同意,委托业主代表收取 统一交至维修资金专用银行账户,记入业主明细账。
3.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“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”规定,经达到比例的业主表决同意,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、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补充维修资金。
三、加大维修资金续筹监督检查力度
(一)街道办事处(乡镇政府)、社区居(村)民委员会定 期督促业主委员会,引导业主进行维修资金续筹续交。
(二)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续筹业主维修资金信息核实、资料上报等工作。
(三)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时,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交存标准的,应告知业主及时补充维修资金。
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2022 年 8 月 29 日